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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阅读:1230次 更新时间:2020-0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119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Universal International Music B.V.),住所地荷兰王国巴恩市3743DN格里特-范-德-费恩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Nicolaas Pieter van den Hoven,董事。

 

Theodoor Roos,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9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总经理。

 

 

上诉人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上诉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因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730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111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再平,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珺、谢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U2演唱的专辑《ALL THAT YOU CANT LEAVE BEHIND》于2000年出版,该专辑标注:“(p2000 Universal International Music B.V.”,其中包括歌曲《Beautiful Day》等歌曲。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总裁出具版权认证报告,证明《Beautiful Day》等9首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为其会员环球国际唱片公司。20064月、8月,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的代理人登录雅虎中国网站对涉案9首歌曲提供音乐搜索、歌曲试听、下载服务等过程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经比对,该公证下载的涉案歌曲与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歌曲相同。点击涉案歌曲进行试听时,试听页面的地址栏显示三个属于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网络的网络地址,并显示:“歌曲试听:歌曲名歌手名》下载歌曲”、播放器及歌词。在其下的下载页面中显示歌曲来源。阿里巴巴公司主张,设置试听页面与歌曲的链接无关,也未对歌曲的链接实施控制,歌曲的链接仍然直接发生在客户端与第三方网页之间。雅虎中国网站仅在广告栏部分采取了“重新定向”技术。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阿里巴巴公司通过设置试听页面,对相关歌曲的试听和下载实施控制,使网络用户无需离开其网络环境,即可实现相关歌曲的试听和下载,从而谋取经济利益。

 

2006428,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的代理人登录雅虎中国网站对涉案歌曲《Elevation》和《Walk On》提供音乐盒服务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经比对,该次公证下载的涉案歌曲与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歌曲相同。

 

2006430,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的代理人登录雅虎中国网站,就该网站对歌曲、音乐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按歌曲风格、流行程度、歌手性别等标准制作了不同的分类信息的情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经比对,该次公证下载的涉案歌曲与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歌曲相同。

 

2006410,国际唱片业协会代表环球国际唱片公司致函北京雅虎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删除与其会员录音制品有关的全部侵权链接,并提供了该协会会员名单以及可以查询会员录音制品信息的官方网站地址。阿里巴巴公司的前身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复函表示有望在同年5月中旬左右设置技术措施以阻止我国大陆以外拥有可检测IP地址的用户使用其MP3搜索服务、在5月底前从MP3搜索结果中过滤非汉语歌曲。

 

200674,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向雅虎中国网站经营者发出律师函,列举了相关演唱者以及相关专辑的名单,提供了136首歌曲的具体侵权URL地址各一个作为示例,以及相关被控侵权链接的屏幕截图,要求删除与上述演唱者和专辑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此后,阿里巴巴公司致函、致电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希望提供相关URL地址的电子版,同时开始手工删除。

 

2006726,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的代理人对雅虎中国网站并未删除与涉案9首歌曲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经比对,该次公证下载的歌曲与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应歌曲相同。

 

200682,阿里巴巴公司致函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称只能删除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相关链接。此后,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两次致函阿里巴巴公司,强调雅虎中国网站上与涉案歌曲有关的所有链接均为侵权链接,要求删除与律师函中所提及的全部作品有关的所有搜索结果。

 

阿里巴巴公司主张,其已陆续删除有具体URL地址的全部链接。环球国际唱片公司认可雅虎中国网站上现在已经没有上述地址的链接。

 

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仅授权爱国者数码音乐网、九天音乐网等8家网站许可我国国内的第三方通过信息网络“上下载、同步或/和下载并播放”涉案歌曲。经授权的网站提供上述服务均需注册或者付费。阿里巴巴公司主张如果在线试听和下载确需注册或者付费,则雅虎音乐搜索系统中的蜘蛛程序无法抓取来自上述合法授权网站的音乐信息,也无法设置相关链接。

 

阿里巴巴公司是雅虎中国网站的所有者。20068月,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阿里巴巴公司。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为诉讼支出了代理费、公证费、加章转递费等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通过在雅虎中国网站提供的涉案音乐搜索服务及音乐盒服务的结果仅是涉案歌曲的链接及涉案歌曲链接的存储,而非涉案歌曲本身。用户通过相关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由第三方网站对用户提供试听和下载服务。不能推导出雅虎中国网站提供了涉案歌曲的内容本身;而且涉案歌曲的下载页面中显示了涉案歌曲的来源,不会使网络用户产生涉案歌曲来源于雅虎中国网站的误认。因此,阿里巴巴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

 

相关第三方网站未经环球国际唱片公司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上载并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构成了对环球唱片公司对涉案歌曲录音制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应的获得报酬权的侵犯。

 

环球国际唱片公司曾发函告知阿里巴巴公司侵权事实的存在,提供了有关权利人录音制品的有关信息,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删除与涉案专辑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阿里巴巴公司获取了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相关信息及被控侵权的相关歌曲的信息,应知其音乐搜索服务产生的搜索链接结果含有侵犯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录音制作者权的内容,但阿里巴巴公司仅删除了环球国际唱片公司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侵犯了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环球国际唱片公司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根据阿里巴巴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等因素酌情判断赔偿数额。录音制作者权属于财产性质的权利,不适用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形式,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关于阿里巴巴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阿里巴巴公司删除雅虎中国网站“雅虎音乐搜索”中与《Beautiful Day》等九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二)阿里巴巴公司赔偿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三)驳回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环球国际唱片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正确认定阿里巴巴公司因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的经济损失,但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有失公允。阿里巴巴公司长期就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录音制品提供试听、下载和/或链接服务,其持续侵权时间之长、覆盖面之广,足以给环球国际唱片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从合法网站的许可费及合法网站歌曲下载收费标准来看及与已往判例相比,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明显偏低。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观恶意明显。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为制止阿里巴巴公司的侵权行为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及财力,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二、阿里巴巴公司网站未经授权擅自将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录音制品在线播放、试听/下载,依照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复制及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构成对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阿里巴巴公司网站提供的歌曲下载、试听服务无需离开阿里巴巴公司网站网络环境即可实现;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为歌曲下载及试听创造可能;整个下载/试听过程由阿里巴巴公司逐层引导和控制;所下载歌曲亦事先通过阿里巴巴公司选编和整理。阿里巴巴公司一直以来致力于提供专业音乐服务,而绝非仅仅是搜索引擎。三、一审判决正确认定阿里巴巴公司就涉案9首歌曲构成对环球国际唱片公司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但忽视了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且已通知阿里巴巴公司删除的其余2首歌曲,一审判决应当就此2首歌曲对环球国际唱片公司提供救济,禁止阿里巴巴公司就此2首歌曲提供试听、下载和/或链接服务。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增加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依法纠正一审判决关于阿里巴巴公司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认定;依法就涉案其余2首歌曲对环球国际唱片公司提供救济,禁止阿里巴巴公司就此2首歌曲提供试听、下载和/或链接服务;判决阿里巴巴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一审及上诉费用。

 

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阿里巴巴公司所收日期为2006410200674的函件的大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通知书的要求,对于这部分内容,应视为环球国际唱片公司未发出通知。阿里巴巴公司已经及时删除了律师函中提供了具体网络地址的链接,履行了应尽的义务。环球国际唱片公司提出在其不指出具体的侵权歌曲的网络地址的情况下,对歌手姓名和专辑名称的全部搜索结果进行移除的要求,根本不具有合理性,既可能侵犯未侵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的上述两封函件并不能成为阿里巴巴公司因“明知或者应知”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理由。一审判决对法定意义上的“明知或者应知”的理解是错误的。法定意义上的“明知或者应知”应当是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全可以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仅从技术角度出发,一审判决的逻辑也是行不通的。三、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整个搜索引擎行业将遭受灭顶之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环球国际唱片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U2演唱专辑《ALL THAT YOU CANT LEAVE BEHIND》于2000年出版,该专辑中包括《Beautiful Day》、《Stuck In A Moment You Cant Get Out Of》、《Elevation》、《Walk On》、《Peace On Earth》、《In A Little While》、《Wild Honey》、《When I Look At The World》和《Grace》等歌曲。《ALL THAT YOU CANT LEAVE BEHIND》专辑注明:“ 2000 Universal International Music B.V.

 

200682,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总裁梁美丝签发版权认证报告,证明上述《Beautiful Day》等9首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为环球国际唱片公司。

 

环球国际唱片公司是国际唱片业协会的会员。阿里巴巴公司原名称是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731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变更为现名称。阿里巴巴公司是网址为:“http://www.yahoo.com.cn”、名称为“雅虎中国”网站的所有者。

 

2006426526 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的代理人使用计算机登录网址为:“http://www.yahoo.com.cn”的雅虎中国网站,就雅虎中国网站对涉案9首歌曲提供音乐搜索、歌曲试听、下载等服务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其主要操作过程如下:进入雅虎中国网站音乐搜索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特定歌曲名称后,点击后面的“搜歌曲”栏,出现歌曲名称均为该歌曲的歌曲列表,表中显示“歌曲名称、歌手、所属专辑、歌词、试听、铃声、音乐盒、格式、大小、连通速度”等项目;点击其中的“试听”栏,出现对话框形式的试听页面,点击该试听页面上的“下载歌曲”栏,出现对话框形式的下载页面,完成下载。搜索涉案歌曲通过点击“雅虎音乐搜索”页面上的“全部男歌手”、“全部女歌手”等栏目亦可实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上述从雅虎中国网站下载的涉案9首歌曲与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9首歌曲进行了比对,结果两者音源相同。环球国际唱片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上述比对结果均予以认可。

 

在登录雅虎中国网站后,点击涉案歌曲进行试听时,试听页面最上方地址栏分别显示“http://61.182.161.124-音乐试听-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http://61.182.160.205-音乐试听-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http://61.182.160.206-音乐试听-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地址栏下方是一个长方形的广告栏,显示相关网站的广告类信息,其下显示:“歌曲试听:歌曲名歌手名>>下载歌曲”、播放器及歌词。登录雅虎中国网站后,点击涉案歌曲进行时,下载页面中以如“u22k108.mp3 from sjweb.hhit.edu.cn”的形式显示歌曲来源。在试听页面地址栏中出现的上述三个地址均属于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网络。阿里巴巴公司主张,其租用上述服务器,用于设置试听页面上的广告栏、歌词等相关信息;设置试听页面的目的在于明确试听歌曲的来源网址,便于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与歌曲的链接无关;歌曲的链接仍然直接发生在客户端与第三方网页之间,设置试听页面没有对歌曲的链接实施控制;试听页面广告栏中确有部分内容是广告信息,但系河北省网络所设置,雅虎中国网站仅在广告栏部分采取了“重新定向”技术。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对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主张:通常的搜索引擎服务方式是用户在搜索网站输入关键词后,在搜索网站的页面会把搜索结果逐条排列显示;当用户点击特定搜索结果后,将自动弹出独立的第三方网站的页面,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站不介入用户从第三方网站获取信息的过程;而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通过设置试听页面,对相关歌曲的试听和下载实施控制,使网络用户无需离开其网络环境,即可实现相关歌曲的试听和下载,从而谋取经济利益。

 

2006428,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的代理人使用计算机,登录网址为“http://www.yahoo.com.cn”的雅虎中国网站,对雅虎中国网站对涉案歌曲《Elevation》和《Walk On》提供音乐盒服务的相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其主要操作过程如下:进入相关歌曲列表,点击其中的“音乐盒”栏,通过输入“yahoo ID”及“密码”登录后,“歌手、歌名、专辑、网址”等相关音乐信息即可存入音乐盒。在“雅虎音乐搜索-音乐盒”页面上,有由“序号、歌曲名称、歌手、专辑、试听顺序、收藏时间”等项目组成的歌曲列表,选中其中的歌曲名称,可以进行试听和下载;该列表左侧有纵向排列的菜单,含有“我的音乐盒”、“音乐排行榜”、“我的音乐专辑”、“邀请好友”、“雅虎音乐搜索”、“控制面板”、“意见反馈”等栏目,点击“我的音乐专辑”栏,可以在其中创建新专辑;点击“控制面板”栏,可以将“音乐盒”设置为“公开”,以便其他用户也能看到音乐盒中的信息。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上述从雅虎中国网站下载的涉案歌曲与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歌曲进行了比对,结果两者音源相同。环球国际唱片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上述比对结果均予以认可。

 

2006430,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的代理人使用计算机,登录网址为“http://www.yahoo.com.cn”的雅虎中国网站,就雅虎中国网站对歌曲、音乐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按歌曲风格、流行程度、歌手性别等标准制作不同的分类信息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其主要操作过程如下:进入雅虎音乐搜索页面,该页面显示“搜歌曲”、“搜歌词”搜索框、“全部男歌手”、“全部女歌手”、“新歌飚升”、“影视金典”、“欧美经典”等18个分类栏目以及“新歌飚升榜”、“热搜歌曲排行榜”等具体板块,点击上述栏目和板块中的相关歌曲,进行试听和下载,其中包括涉案歌曲《Peace On Earth》。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上述从雅虎中国网站下载的涉案歌曲与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歌曲进行了比对,结果两者音源相同。环球国际唱片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上述比对结果均予以认可。

 

2006410,国际唱片业协会代表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等公司致函北京雅虎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北京雅虎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收到该函后7日内删除与其会员录音制品有关的全部侵权链接,并提供了该协会会员名单以及可以查询会员录音制品信息的官方网站地址。阿里巴巴公司于2006428复函称,有望在同年5月中旬左右设置技术措施以阻止中国大陆以外拥有可检测IP地址的用户使用其MP3搜索服务、在5月底前从MP3搜索结果中过滤非汉语歌曲。

 

200674,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以包括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的名义,向阿里巴巴公司、北京雅虎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函件(下称律师函),要求上述两个公司于收到该函之日起7日内,删除与函件中所列举的演唱者和专辑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该函件中列举了34名演唱者(包括涉案演唱者)以及48张专辑(包括涉案专辑)的名单,提供了包括《Beautiful Day》等7首涉案歌曲在内的136首歌曲的具体侵权URL地址各一个作为示例,以及相关被控侵权链接的屏幕截图。2006713,阿里巴巴公司致函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要求其提供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2006714,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向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了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2006718,阿里巴巴公司收到上述授权委托书复印件。20067202006728阿里巴巴公司分别致电、致函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等公司的代理律师,希望提供相关URL地址的电子版,并称该公司已经开始手工删除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链接。

 

2006726,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的代理人使用自己的计算机,对雅虎中国网站并未删除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与涉案9首歌曲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其中律师函中URL地址相同的包括《Beautiful Day》等6首歌曲,并下载了《Peace On Earth》等4首歌曲。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此次下载的歌曲与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应歌曲进行了比对,结果两者音源相同。环球国际唱片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上述比对结果均予以认可。

 

200682,阿里巴巴公司致函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等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只能删除律师函中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相关链接。2006832006810,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等公司的代理律师两次向阿里巴巴公司发函,强调雅虎中国网站上与涉案歌曲有关的所有链接均为侵权链接,要求不仅删除律师函中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链接,而是删除与律师函中所提及的全部作品有关的所有搜索结果。

 

阿里巴巴公司主张,其自2006728开始,通过手工录入的方式,陆续删除律师函中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链接,200683完成全部删除工作。环球国际唱片公司认可现在雅虎中国网站上已经没有上述地址的链接,但是对阿里巴巴公司完成删除链接的时间不予认可。

 

环球国际唱片公司授权网址“cn.aigomusic.com”等8家网站许可我国国内的第三方通过信息网络“上下载、同步或/和下载并播放”涉案歌曲。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主张经其授权的网站提供歌曲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均需注册或者付费。阿里巴巴公司主张如果上述合法授权网站在线试听和下载确需注册或者付费,则雅虎音乐搜索系统中的蜘蛛程序无法抓取来自上述合法授权网站的音乐信息,也无法设置相关链接。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对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

 

另查,根据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及其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陈述,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对U2演唱专辑《ALL THAT YOU CANT LEAVE BEHIND》中的《Beautiful Day》、《Stuck In A Moment You Cant Get Out Of》、《Elevation》、《Walk On》、《Peace On Earth》、《In A Little While》、《Wild Honey》、《When I Look At The World》和《Grace》等9首歌曲主张了权利。

 

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及其他公司为涉及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共支出代理费人民币341 878.39元、公证费人民币34 890元、加章转递费港币22 000元,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为诉讼支出合理费用人民币36 304.1元。

 

以上事实,有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出具的声明、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等公司的代理人给阿里巴巴公司的函件、阿里巴巴公司给环球国际唱片公司等公司代理人的函件、京ICP0000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名称变更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提供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提供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录音制品。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环球国际唱片公司享有涉案U2演唱专辑《ALL THAT YOU CANT LEAVE BEHIND》中《Beautiful Day》、《Stuck In A Moment You Cant Get Out Of》、《Elevation》、《Walk On》、《Peace On Earth》、《In A Little While》、《Wild Honey》、《When I Look At The World》和《Grace》等9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

 

雅虎中国网站提供的音乐搜索、歌曲试听、下载服务的结果均是通过该网站得到涉案歌曲不同URL地址的链接。在用户点击这些链接后,将用户所使用的计算机客户端链接到使用该URL地址的第三方网站,点击下载或通过试听页面点击下载涉案歌曲时,涉案歌曲的下载页面显示的是涉案歌曲的来源。因此,尽管雅虎中国网站上显示的音乐搜索结果是经过阿里巴巴公司进行整理、分类后形成的显示形式,但阿里巴巴公司并不能对所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上的涉案9首歌曲录音制品进行控制,用户试听或下载的涉案歌曲均是由第三方网站上载并由该第三方网站提供试听和下载的。雅虎中国网站上提供的音乐盒服务,是一种将雅虎中国网站搜索到的相关URL地址进行存储的服务,而不是将涉案歌曲存储到雅虎中国网站本身。据此,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音乐搜索服务,是为用户试听和下载第三方网站上载的歌曲提供设施和便利,而音乐盒服务,亦仅为存储相关网络链接地址提供便利。故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述服务本质上仍然属于搜索、链接服务,在其服务器上没有复制、向公众传播被控侵权的录音制品,其服务方式也不会使网络用户产生涉案录音制品来源于雅虎中文网站的误认。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环球国际唱片公司所享有的涉案9首歌曲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环球国际唱片公司除授权网址“cn.aigomusic.com”等8家网站许可我国国内的第三方通过信息网络“上下载、同步或/和下载并播放”涉案歌曲外,并未授权其它网站。用户均需注册或付费才能享受上述经环球国际唱片公司授权的8家网站提供的服务。涉案第三方网站均不属于上述被授权的网站,故第三方网站上存在的录音制品均属未经许可使用的录音制品。阿里巴巴公司为上述侵权录音制品提供搜索链接,为侵权录音制品的传播提供了渠道和便利,客观上参与、帮助第三方网站传播侵权录音制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据此,即使在权利人没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通知的情况下,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而仍然提供搜索、链接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具有过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要看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能够和应当预见,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又要区别通常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等情况。上述判断有无过错的标准同样适用于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雅虎中国网站搜索录音制品,是按照“歌曲名称、歌手、所属专辑、歌词、试听、铃声、音乐盒、格式、大小、连通速度”等内容显示出来的。此外,阿里巴巴公司对搜集的歌曲、音乐信息进行整理、分类,按歌曲风格、流行程度、歌手性别等标准制作不同的分类信息并将这些分类信息以“搜歌曲”、“搜歌词”搜索框、“全部男歌手”、“全部女歌手”、“新歌飚升”、“影视金典”、“欧美经典”等18个分类栏目以及“新歌飚升榜”、“热搜歌曲排行榜”等具体板块提供给用户,显然,阿里巴巴公司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搜集、整理、分类的基础上,对相关的音乐信息按不同标准制作了相应的分类信息。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经营包括音乐搜索服务在内的业务,向用户提供专业的音乐搜索服务并从中营利,属于专业性音乐网站。综合上述因素,依照过错的判断标准,阿里巴巴公司应当知道也能够知道其搜索、链接的录音制品的合法性。尤其是在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几次书面告知阿里巴巴公司,其雅虎中国网站上提供的各种形式音乐搜索服务得到的涉案歌曲录音制品均为侵权,并要求阿里巴巴公司予以删除后,阿里巴巴公司更应注意到涉案9首歌曲录音制品的合法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阿里巴巴公司仅将环球国际唱片公司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7个搜索链接予以删除,而未删除与涉案歌曲录音制品有关的其他搜索链接,阿里巴巴公司怠于尽到注意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的状态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认定阿里巴巴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

 

综上,阿里巴巴公司客观上参与、帮助了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对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阿里巴巴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及根据阿里巴巴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并未对其所称的U2演唱专辑《ALL THAT YOU CANT LEAVE BEHIND》另外2首歌曲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未对该2首歌曲进行审理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定环球国际唱片公司向阿里巴巴公司的书面告知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阿里巴巴公司关于“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整个搜索引擎行业将遭受灭顶之灾”的主张亦无任何事实依据,阿里巴巴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环球国际唱片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环球国际唱片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由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千零一十元(已交纳),由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五百八十一元(已交纳),由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六十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ΟΟ七年 十二  二十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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